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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8 下午 04:30:42瀏覽數:5117

文章引言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第163 條(職權調查證據與請求調查證據)
Ⅰ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Ⅱ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Ⅲ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名詞解釋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一.意義: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重點在於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應就被告犯罪事實,負實質舉證責任,法庭的證據調查活動,是由當事人來主導,法院只在實真相有待澄清,或者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以及被告重大利益時,才發動職權調查證據。故「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除了可以釐清法官與檢察官的權責分際、彰顯公平法院的理念外,更有助於「發見真實」。
〔參見,張麗卿,刑事訴訟法理論與運用,十一版,頁38 以下。〕
惟有學者持較保留的態度,氏認為,修正第161 條第1 項明定一造當事人之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修正第163 條規定由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之範圍、順序及方式,採行了當事人進行原則中的兩個重要的核心規範,當然在現行刑訴法第264 條第3 項仍維持卷證併送的起訴程式,同時第267 條及第300 條依舊採行公訴不可分,並容許法院職權變更起訴法條的狀況下,光是這兩個條文的修正,絕對不是當事人進行原則的全部,將其稱為所謂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原則是否妥當,或許會不同的評價,不過均無法改變我國刑事訴訟證據法則已採行兩項當事人進行原則之核心規範的既成事實。
〔參見,陳運財,論「改良式」當事人進行原則,收錄於刑事訴訟法之最新增修與實踐,頁72。〕
二.採行後之效果:
(一)檢察官慎重起訴:由於新刑事訴訟法設有起訴審查制度,檢察官對於被告犯罪事實必須提出充分證據,否則將被法院駁回起訴,而檢察官也必須到法庭實行公訴,說服法官相信被告確實有犯罪行為。所以檢察官為了不被法院駁回起訴,勢必認真查證、審慎起訴。
(二)釐清法院與檢察官之職責:刑事訴訟法修正後,負責刑事審判法官將由主動糾問被告的角色轉變為中立聽訟的裁判者。且檢察官必須到法庭切實實行公訴,提出被告犯罪的證據並且說服法官。法官不再以對立立場質問被告,也不再接續檢察官蒐集對被告不利證據的工作。
〔參見,張麗卿,刑事訴訟法理論與運用,十一版,頁43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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