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 條(代為履行行為義務及代履行費用)
Ⅰ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Ⅱ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名詞解釋
△「指定人員」的意涵
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之執行另有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內人員代為履行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之人員。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執行法 - 「指定人員」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8 下午 03:08:29|瀏覽數:1043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執行法第28條 「指定人員」的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