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 條(行政處分)
Ⅰ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Ⅱ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名詞解釋
△擬制行政處分
指行政機關拒為行政處分或不為行政處分時,因訴願之前提要件為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免人民因此無法獲得救濟之機會,故擬制於此種情形下有行政處分之存在。惟於訴願法修訂後,人民可依訴願法第2 條之規定提起訴願,而無須再透過擬制方式虛構行政處分之存在。
〔郭介恆、張自強,訴願法釋義與實務,再版,頁15。〕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 擬制行政處分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8 下午 04:04:17|瀏覽數:1105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3條 擬制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