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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 - 行政罰裁處程序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2 下午 04:24:19瀏覽數:1564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第34條 行政罰裁處程序

第34 條(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之處置)
Ⅰ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
之。
Ⅱ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名詞解釋

△行政罰裁處程序
行政罰裁處程序,包括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為之調查程序,又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有權進行調查程序者,應屬對該事件調查有管轄權之行政機關,至於有權進行調查程序之行政機關,則包括依法有調查權限或受委託行使調查權者等。( 法務部107.6.19 法律字第1070350878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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