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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意圖殺害他方&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2 下午 05:44:19瀏覽數:1789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1052 條 意圖殺害他方&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第1052 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Ⅰ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 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 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 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 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 他方得請求離婚。

△意圖殺害他方
若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不僅情感乖離,難以相處,如同仇敵,因此民法規定為離婚之原因。

△不治之惡疾
夫妻之一方染上惡疾,已屬不幸,本應使健康之他方在旁照顧,惟惡疾具有傳染性與遺傳性,若繼續共同生活,恐會危害配偶及其子女的健康,所謂惡疾係指對於人之身體、機能及健康有所障礙,而為常情所厭惡之疾病而言。實務上認為梅毒為惡疾,而雙目失明、婦人白帶、殘廢、單純不育或不孕症等均非惡疾。

△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所謂精神病,依精神衛生法,係指器質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病、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病、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及源於兒童時期之精神性疾病而言。至於聾、啞、盲,非則本款所謂之精神病。而所謂重大,係指婚姻共同生活已至不能忍受之程度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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