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 條(對共為行政處分之不同機關提起訴願)
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名詞解釋
△共同之上級機關
係指該上級機關為二以上處分機關之共同上級,實務上例如高雄市政府及交通部會銜認定紅毛港遷村安置戶資格,其共同上級機關為行政院,單以財政部或經濟部,均非該處分作成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至機關間依法會商後所為處分,則非共同處分,屬學理上所稱多階段處分,以最後實施名義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郭介恆、張自強,訴願法釋義與實務,再版,頁39。〕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 共同之上級機關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8 下午 04:22:57|瀏覽數:977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6條 共同之上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