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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具體化陳述義務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5 下午 05:07:49瀏覽數:892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66條 具體化陳述義務

第266 條(原告準備書狀之記載事項)
Ⅰ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 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二、 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三、 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Ⅱ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 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項。
Ⅲ前二項各款所定事項,應分別具體記載之。
Ⅳ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名詞解釋

△具體化陳述義務
指當事人應具體主張事實至可判斷法律要件該當性具備與否之程度。進而可分為「積極主張」與「消極主張」。積極主張係指事實主張具體化,亦即,須具體至可以適用法律、可判斷權利發生之法律要件該當性具備之程度。消極主張係指否認具體化,亦即須具體至可判斷權利發生之法律要件事實不存在(不具該當性)之程度,而不得為單純、抽象之否認,應為附理由之否認(積極否認)。若否認不夠具體,等於未否認,不具否認適格,將發生第280 條第1 項或第3 項自認或擬制自認之效果。117

117許士宦(2012),〈集中審理之爭點整理〉,《爭點整理與舉證責任》,頁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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