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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行政訴訟法 - 公益訴訟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3 下午 05:07:02瀏覽數:1824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訴訟法第9條 公益訴訟

第9 條(維護公益訴訟)
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名詞解釋

△公益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9 條規定襲自日本行政訴訟法第5 條、第42 條民眾訴訟之規定,其目的在於維護公益,而同法第35 條則源自德國團體訴訟之精神,亦屬維護公益為目的之訴訟制度。由於傳統的行政訴訟理論,人民僅得就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如人民就非關於己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事項對於行政機關違法行為提起訴訟,即有所謂「當事人不適格」問題。是上開2 法文之規定,目的均在於突破傳統「訴訟利益理論」,使得立法者得針對特殊狀況之公法爭議事件,賦予人民得為維護公益之目的,就非關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事項,針對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然而此種前瞻性立法,所得適用之情形,畢竟屬於例外,若運用不慎,可能導致人民濫行訴訟,有癱瘓行政機關與行政法院的危險。是故,一方面,行政訴訟法第9 條但書設有規定,依本條提起純粹公益取向的行政訴訟,必須以個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由立法者依個別法律規範的目的,決定是否引進公益取向的民眾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 訴997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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