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 條之2(裁定停止-於外國法院重行起訴)
Ⅰ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兩造合意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不在此限。
Ⅱ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名詞解釋
△國際訴訟競合
指我國法院與外國法院就同一訴訟事件分別起訴而發生訴訟繫屬。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國際訴訟競合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上午 11:30:04|瀏覽數:914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182條之2 國際訴訟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