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條(屬人主義-公務員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刑法第7條(屬人原則─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屬人原則
以「行為人國籍」為連結點,雖犯罪地在本國領域外,但基於國家對國民之主權,及國民對於國家法秩序的遵從,只要行為人國籍為本國人,仍適用本國刑法。此為本法第6條第7條所由設。
〔參見,林鈺雄,新刑法總則,三版,頁78~79。〕
📖 資料來源:
新保成出版社-1C604 刑法-條文X體系X概念(2020),達克 監修、保成法學苑 編著
新保成出版社-1C606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條文X體系X概念(2020) 保成法學苑 編著、池錚、達克 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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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屬人原則
作者:達克
名詞解釋 - 2019/12/20 下午 01:58:49|瀏覽數:4874
文章引言摘要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