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 條之1(緊急逮捕)
Ⅰ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Ⅱ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Ⅲ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應即報檢察官。
Ⅳ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名詞解釋
△逮捕與拘提
無須令狀的短時間拘束人身自由的處分稱為逮捕,乃相對於需令狀的拘提。
△緊急逮捕
基於偵查犯罪的需要,具備法定的急迫原因而不及事先聲請拘票時,暫時先予以拘束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
刑事訴訟法-逮捕與拘提&緊急逮捕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9 下午 05:29:39|瀏覽數:2042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第88 條之1 名詞解釋 逮捕與拘提/緊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