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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行政訴訟法 - 判決違背法令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8 下午 05:24:45瀏覽數:1507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訴訟法第243條 判決違背法令

第243 條(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
Ⅰ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Ⅱ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 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四、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五、 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名詞解釋
△判決違背法令
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一般是指依據確定之事實,或在認定事實之際,或其他有關程序,不適用法規或不正確的適用法規而言。亦即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上訴理由可分為「相對上訴理由」及「絕對上訴理由」兩種:
一.一般違背法令→相對之上訴理由
所謂「違背法令」,此係一般或抽象之違背法令,亦得稱為「相對之上訴理由」,在適用上須因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致(顯然)影響判決之作成。所謂「不適用法規上包括積極不適用法規、消極不適用法規與拒絕適用法規等;所謂「適用不當上包括錯誤適用法規、違背論理或經驗法則、或有認定事實與卷宗所載內容相反之錯誤以及行政法院怠於行使規範審查權限等。

二.當然違背法令→絕對之上訴理由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亦得稱為「絕對之上訴理由」,包含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或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 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作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始為合法上訴。
〔黃俊杰,行政救濟法,初版,頁3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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