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與「裁定」之區別
*程式*
判決:判決具有一定之程式,稱為法定程式文書。
裁定:裁定無嚴格程式規定,稱為意定程式文書。
*主體*
判決:由法院(獨任制為審判長,合議制為合議庭)為之,不得由審判長、受命法官為之。
裁定:得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為之。
*審理方式*
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221)
裁定:不以言詞辯論為必要。
*救濟方式*
判決:上訴、非常上訴或再審。
裁定:抗告、準抗告、聲明異議;確定後如為實體裁定得非常上訴,但不得再審。
【參見,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上),十三版,頁586】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判決」與「裁定」之區別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2 下午 02:56:03|瀏覽數:5406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判決」與「裁定」之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