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4 條(雙務契約之同時履行抗辯)
Ⅰ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Ⅱ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名詞解釋
△同時履行抗辯權
指雙務契約之一方當事人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之提出前,得拒絕自己給付之權利也。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性質係屬延期抗辯權,其作用僅能暫時拒絕自己債務之履行,延緩他方債權之行使,尚非否定他方當事人之債權。
民法名詞解釋 - 同時履行抗辯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6 下午 03:57:42|瀏覽數:3060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264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