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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以「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4 下午 03:28:32瀏覽數:1234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1148 條之1 以「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

第1148 條之1(財產贈與視同所得遺產之計算期限)
Ⅰ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Ⅱ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名詞解釋

△以「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
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換言之,第1148 條第2 項之立法意旨在於限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以遺產為限來清償之「物之有限責任」,但是在本條擴大責任範圍且系價值上責任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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