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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條件&停止條件&解除條件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7 下午 05:49:08瀏覽數:7317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99條 條件&停止條件&解除條件

第99 條(附條件法律行為之種類及其效力)
Ⅰ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Ⅱ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Ⅲ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名詞解釋

△條件
係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與否,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一種附款。事實的「不確定性」為條件的特徵,條件本身並非獨立的法律行為,而係意思表示的內容,法律行為的一部分。

△停止條件
乃限制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條件,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始發生效力。例如某甲與某乙約定,某乙在半年內出國則贈與機票一張,當事人於為此項約定時,贈與契約即已成立,但尚未發生效力,須於條件成就時(即某乙在半年內出國)始發生效力。

△解除條件
促使法律行為的效力歸於消滅的條件,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如雙方約定贈與機車一輛,如駕駛執照考試不及格則返還。雙方約定時贈與契約即已成立,而且發生效力,直至駕駛執照考不及格,條件成就時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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