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3 條(股分轉讓之限制)
*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合夥人之交替
指因合夥股分之轉讓,而合夥人有所變動,其情形有二:
一.合夥人甲將其股分,全部轉讓於合夥人乙時,則甲等於退夥,有學者認為此時可適用第683 條但書,無須經其他合夥人之同意,即得為之,但亦有認為股分之轉讓究與退夥不同,甲雖得將股分轉讓予他合夥人,但未經退夥程序,仍不失其合夥人之地位。
二.合夥人甲將其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丙時,則甲等於退夥,丙等於新加入,故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之(§683 本文)。
民法名詞解釋 - 合夥人之交替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27 下午 05:40:27|瀏覽數:477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683條 合夥人之交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