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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責任能力(三)─身理狀態

作者:達克

名詞解釋 - 2020/4/6 上午 09:44:04瀏覽數:1122

文章引言摘要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20條(責任能力(三)─身理狀態)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名詞解釋
瘖啞
瘖者,無聽覺能力;啞者,乃無言語能力之謂。按司法解釋例所示,所謂瘖啞,專指生來瘖啞或自幼瘖啞者而言,如成年後受外力而致生瘖啞,或雖瘖而不啞、啞而未瘖,則不足當之。本法緣於瘖啞人之不能承受教育、能力薄弱之故,故視為限制責任能力人而於第20條明定為減輕罪責事由。
        院字第1700號(需瘖啞兼備)
刑法第20條所謂瘖啞人,自係指出生及自幼瘖啞者言,瘖而不啞,或啞而不瘖,均不適用本條。
        司法院廳刑一字第727號(自幼係指七歲)
法律問題:
刑法第20條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而此所謂之「瘖啞人」,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七○○號解釋,係指「出生」及「自幼」瘖啞者而言,而不啞或啞而不瘖,均不適用本條;則此所課「自幼」,究應以幾歲為標準,始合乎「自幼」之要件?
討論意見:
依司法院院字第二三三二號解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之所謂幼,係指未滿七歲者而言。」,而此項解釋,雖係專就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所為之解釋,但就解釋法律之統一性與整體性言,自亦可作為刑法第廿條及司法院院字第一七○○號解釋所謂「自幼」字句之最佳解釋,故所謂「自幼」,當係指未滿七歲者而言。
 
📖 資料來源:
新保成出版社-1C604 刑法-條文X體系X概念(2020),達克 監修、保成法學苑 編著 
新保成出版社-1C606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條文X體系X概念(2020) 保成法學苑 編著、池錚、達克 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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