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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處理期間」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5 上午 11:17:18瀏覽數:1489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51條 「處理期間」的意涵

第51 條(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之處理期間)
Ⅰ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Ⅱ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Ⅲ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Ⅳ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Ⅴ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名詞解釋

△「處理期間」的意涵
係指行政機關自收受申請人有效之申請時起,行政機關依申請內容作成行政行為之期間,避免行政程序因行政機關之不作為而延滯。依第51 條規定,「處理期間」可分為3 種:
一.法規特別規定者。
二.法規未規定,行政機關按事項類別自行訂定並公告者。
三.無上述1、2 情形者,為2 個月。
倘行政機關無法於原處理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處理期間,但以一次為限。又行政機關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在該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換言之,處理期間並非固定不變,亦可能延長期間或停止期間之進行。而第51 條第3 項所稱「處理終結」原則上應指行政機關依人民申請之內容作成准否決定之行政行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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