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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名詞解釋 - 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下午 04:43:28瀏覽數:1609

文章引言摘要

憲法名詞解釋 第78條 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

第78 條(司法院之法律解釋權)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

■名詞解釋

△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
任何國家機關之權力皆應有所限制,司法機關所行使之權限亦然。此種限制除憲法或法律之明文規定外,尚有出於權力之本質者,司法審查權在本質上應受限制,不僅為學理所公認,且在各先進法治國家實際運作中,已形成相關制度。此即美國法制上之政治問題(political question),德國之不受司法管轄之高權行為(gerichtesfreier Hoheitsakt),法國之政府行為(Astes degouvernement),英國之國家行為(Act of state),國內學者或採日本習用之名詞統治行為作為上述各種制度之上位概念。關於美國之「政治問題」,則早已成為其違憲審查制度上一項重要原則。至如何判別政治問題之存在,而將之排除於司法審查範疇之外,大法官布倫南(Justice Brennan)1962 年在一項案件之判詞中綜合歷來之先例,曾作如下之闡釋:「任何案件從外觀上認定其涉入政治問題,主要在於由憲法之明文規定已顯見其欲將此一問題委諸相對應之政治部門;或者欠缺解決此一問題所須之司法上創獲及處理之標準;或者一旦予以裁判即係對明顯非屬司法裁量之事項,逕行作成政策決定;或者若作獨立判斷即屬對政府相關部門之欠缺尊重;或者有特別需要毫不猶豫地遵循已作成之政治上決定;或者可能造成對同一問題各部門意見分歧之困窘。」凡合於上述各種標準者,最高法院即視之為非可供司法審理(non-justiciable)之政治問題。
〔釋字第387 號解釋吳庚大法官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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