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 條(沒收之宣告)
Ⅰ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Ⅱ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Ⅲ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名詞解釋
△判決沒收、裁定沒收
沒收,無論行為人就該犯罪所受宣告之主刑如何,亦不問是否免其刑,沒收應於裁判時以判決宣告之,乃判決沒收。就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即為裁定沒收之典例。
刑法-名詞解釋 判決沒收、裁定沒收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6 下午 05:11:50|瀏覽數:1376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40條 判決沒收、裁定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