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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買回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2 下午 05:38:20瀏覽數:1156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379條 買回

第379 條(買回之要件)
Ⅰ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標的物。
Ⅱ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
Ⅲ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

■名詞解釋

△買回
指出賣人以將來買回其所出賣之標的物為目的,而於買賣契約中保留買回權利之再買賣契約。買回契約成立後,買回人僅保留買回權,其屬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非俟條件成就,尚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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