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 條(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代理權之限制:
係指本人原本授與代理權,然有限制其代理之範圍。
△代理權之撤回:
係指本人嗣後將代理權限全部撤回。
△與民法第169 條之不同:
最高法院90 年度台上字第1774 號民事判決,認為民法第169 條所定之表見代理與同法第107 條所定之越權代理不同。前者,本人未曾授與代理權,因有表見事實,而使本人對善意無過失之第三人負授權人之責任;後者,本人原曾授與有限制之代理權,而代理人越權代理,本人不得以代理權之限制對抗善意無過失之第三人,兩者𧬺然有別。
民法名詞解釋 - 代理權之限制&代理權之撤回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8 下午 05:22:33|瀏覽數:3589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07條 代理權之限制&代理權之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