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5 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Ⅰ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Ⅱ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名詞解釋
△除斥期間
買受人一經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其與出賣人之法律關係即進入瑕疵擔保之問題,故其雖名為請求權,實其性質為「形成權」。因此本條所定之期間應為「除斥期間」,又本條是否亦適用於第360 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第364 條之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請求權?學說上有認第360 條與第364 條性質上仍係「請求權」,應適用第125 條之消滅時效,故採否定說;惟亦有認第360條與第364 條均屬第359 條之延伸規定,為求當事人法律關係早日確定,故採肯定說。
民法名詞解釋 - 除斥期間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2 下午 05:29:52|瀏覽數:3765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365條 除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