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 條(保護原則、世界原則―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名詞解釋
△保護原則
基於國家有保護法益的基本任務,故即使在本國領域外,只要所侵害法益為本國國家法益或本國個人法益之特定犯罪,不問行為人之國籍為何,皆適用本國刑法處斷。此為刑法第5 條第1 款至第3 款、第5 款至第7 款(國家法益)及第8 條(個人法益)所由設。
〔參見,林鈺雄,新刑法總則,三版,頁77~78。〕
△世界原則(105 行政警察,警察法制)
基於世界共同法秩序的維護,不論行為人國籍、犯罪地、是否侵害內國法益,內國刑法皆得適用。我國刑法第5 條第4 款、第8 款到第11 款,皆為世界原則之規定。
〔參見,林鈺雄,新刑法總則,三版,頁79。〕
刑法-名詞解釋 保護原則&世界原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2 下午 05:17:05|瀏覽數:6857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5 條 保護原則&世界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