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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名詞解釋- 居住及遷徙自由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5 下午 04:09:25瀏覽數:2854

文章引言摘要

憲法名詞解釋 第10條 居住及遷徙自由

第10 條(居住遷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名詞解釋

△居住及遷徙自由
居住及遷徙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其內涵包括有靜態層面和動態層面兩種:
一.就靜態層面而言,任何人在其住居所範圍內享有安寧的空間,國家公權力不得非法侵入,他人非經允許亦不可擅自進入,人民可以在該空間內自由的發展人格,實現自我的權利。
二.就動態層面而言,人民則享有自由選擇住居所的自由,亦可以在國家領域的內外範圍進行自由的活動,無論活動的原因是居住、旅遊、留學、逗留均屬之。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三版,頁212~214。〕

△保障對象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 條第1 項規定:「合法身處於一國領土內之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與選擇住所之自由。」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獲得主管機關發給入境許可且已經入境者,自屬合法身處於我國領土及臺灣地區內之人;在此條規定下,自應賦予在境內居住與遷徙自由。由憲法而言,經合法入境之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在我國境內,原則上應得享有憲法第10 條所規定之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相關機關如擬將其強制出境,除有國家安全等必要情形外,自須遵守一定之正當法律程序。
〔羅昌發大法官釋字第710 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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