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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行政訴訟法 - 公法上之爭議&公法和私法區別之標準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3 下午 03:49:24瀏覽數:1719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訴訟法第2條 公法上之爭議&公法和私法區別之標準

第2 條(行政訴訟審判權之範圍)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名詞解釋

△公法上之爭議
我國係採取公私法二元論之法律體制,因此必須為公法上之爭議,方屬於公法審判權之範疇;若是私法性質的爭議,則基本上應歸由普通法院審判。原則上行政法院審判權之有無,必須視該具體事件到底屬公法或私法上之爭議,是以行政法院應依職權主動審查。至於其審查步驟為:
一.法院首先應確定「原告所提出的訴訟上請求及作為請求基礎的法律關係」,同時法院應以此作為判斷之標的。
二.法院必須審查原告主張,應援引作為解決爭議的法規為何,亦即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究竟歸屬於何種法律或從何種規範可以導出。學理上稱之為「歸屬」問題。
三.解決歸屬問題之後,法院必須判斷所援引作為解決爭議之法規其法律性質究竟屬於公法或私法。
〔盛子龍,行政訴訟審判權之範圍,翁岳生主編,行政訴訟法逐條釋義,初版,頁40~42。〕

△公法和私法區別之標準
目前公法和私法之區別標準,學說上頗具爭議,茲摘錄重要學說見解如下:
一.利益說:以法律所保障的利益來區分公法和私法,公法係規範有關於公共利益的法律,私法則規範有關於私人利益的法律。
二.權力說:又稱從屬說,本說係針對當事人法律關係來區分公法和私法,公法係規範上下權力服從關係的法律,私法則規範對等關係的法律。
三.舊主體說:本說係認為公法乃規範有關於國家的法律,私法係規範於有關私人之間的法律。惟現行行政措施亦有可能採取私法方式,因此本說就現實觀點,已不可採。
四.新主體說:又稱歸屬說,本說係針對法律所規範的權利義務主體來區別公法和私法,公法係規範國家或其他公權力主體為歸屬的法律,私法係規範對所有人均足以適用的法律。對此而言,公法相對於私法毋寧為國家的特別法。
〔陳敏,行政法總論,七版,頁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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