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8 條(略誘婦女結婚罪、加重略誘罪)
I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略誘
乃指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之手段,違反被害人意思,將之長時期地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而喪失其行動自主性之行為。由於本罪所保護者乃被誘人之自由法益,是以,倘客觀上存有被害人同意之事實,該一得被害人承諾事由,自足生本罪構成要件該當性之阻卻效力。
△婦女
專指女性而言,從而,本罪之適格客體,遂僅以下列三者為限,分別為:
一.年齡已滿二十歲之婦女。
二.未滿二十歲但已結婚之婦女。
三.未婚且尚未成年,但並無家庭及其他監督權人保護之女子。
刑法-名詞解釋 略誘&婦女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7 下午 05:06:13|瀏覽數:4904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298 條 略誘&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