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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經理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20 下午 05:54:58瀏覽數:574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553條 經理權

第553 條(經理人之定義及經理權之授與)
Ⅰ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Ⅱ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Ⅲ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名詞解釋

△經理權
一.包括對內管理商號事務及對外代理商號之權,因此經理人就其所任事務,有得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554Ⅰ)及得代表商號為原告、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555)。
二.惟經理權之行使仍得受有法定及約定上之限制,法定上之限制包括:
(一)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553Ⅲ)。
(二)對於不動產之買賣或設定負擔,均須書面之授權(§554Ⅱ)。
(三)共同經理人二人之簽名,對於商號始生效力(§556);至於約定上之限制,雖得由當事人自由訂立,但為保護交易安全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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