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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危險工作之責任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8 下午 03:59:24瀏覽數:1069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191條之3 危險工作之責任

第191 條之3(危險製造人之侵權責任)
*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危險工作之責任
立法理由認為,為使被害人獲得周密之保護,請求賠償時,被害人只須證明加害人之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性,而在其工作或活動中受損害即可,不須證明其間有因果關係。但加害人能證明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則免負賠償責任,以期平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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