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 條(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其限制)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 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名詞解釋
△「上級機關」的意涵
宜指對原處分機關就該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行政機關而言,自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其就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對之具有行政監督(事務監督與合法性監督)權限者,亦可認為此所稱「上級機關」。
△「違法行政處分」的意涵
行政處分必須符合形式合法要件及實質合法要件(處分內容及認定事實等),倘欠缺其一,即為瑕疵之行政處分,而屬違法之行政處分。判斷行政處分有無違法,應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之事實狀態及法律規定為基準,且「事實狀態」乃專指原處分作成時已經發生的事實,不受處分作成時所呈現的證據之限制,亦即應以客觀存在之事實為判斷基礎,與行政機關之可責性無關。又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如有與事實真相不符者,即有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則該行政處分之合法要件即有欠缺,而構成得撤銷之原因。
(法務部108.4.10 法律字第10803504870 號函)
行政法名詞解釋 - 「上級機關」的意涵&「違法行政處分」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5 下午 05:26:17|瀏覽數:1648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117條 「上級機關」的意涵&「違法行政處分」的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