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7 條(起訴對事的效力-公訴不可分)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名詞解釋
△案件單一性
一.定義:案件單一係指被告單一與犯罪事實單一。刑
事訴訟本控訴原則理論,無訴即無裁判,故審判之
範圍應與訴之範圍互相一致,案件是否單一應以其
在訴訟上為審判對象之具體刑罰權是否單一為準。
[參見,張麗卿,刑事訴訟法理論與運用,十一版,頁146。]
二.作用:
(一)控訴原則:無訴即無裁判。
(二)審判之範圍:須與起訴範圍一致,若超過,係不告而理;若不及,屬告而不理。
(三)能判斷後訴與前訴是否為單一案件,若是,後訴可能因重複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而不合法。
[參見,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六版,頁50 以下。]
三.標準:刑罰權係對每一被告每一犯罪事實發生,案件之個數應依被告之單複數及犯罪事實之單複數決定,因此,案件之單一,亦即被告單一及犯罪事實單一。
[參見,張麗卿,刑事訴訟法理論與運用,修訂十一版,頁149。]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案件單一性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 下午 05:39:41|瀏覽數:1873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67條 案件單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