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高考考試解析-【行政法】申論題第二題

作者:子雲

公行領域 - 2022/8/13 下午 12:18:30瀏覽數:347

文章引言摘要

依戶籍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30 日內為之。據此,申請人有依法定期限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之義務,如申請人不於期限內辦理戶籍登記者,即依同法(舊法)第 79條之規定處新臺幣 300 元以上 900 元以下罰鍰。假設國人某甲於國外結婚後 6 個月,該(新法)第 79 條經修法而變更處以新臺幣 1000 元以上1500 元以下罰鍰,故後法比較前法顯有更重之行政罰。申請人於結婚後1 年,始回國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試問:行政機關應依戶籍法第 79 條之新法或舊法來處罰申請人?並請申述其理由。...

A 直轄市都市發展局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委託某民間開發公司B改造該直轄市之某老舊市區。B 公司爰於受委託之權限範圍內與甲下水道工程公司締結行政契約,約定甲負責清理、淨化該市區淤積之下水道,而 B 則於必要範圍內,依法發給甲各項工程許可及廢棄物清理許可。準此,甲若依約向 B 申請下水道之某工程許可,而 B 拒絕發給時,甲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以為救濟?甲如情況急迫,有聲請暫時權利保護之必要時,應向 B、A,抑或行政法院聲(申)請那一種類型之暫時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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