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憲章是為提高政府績效而生,也是英國政府對其所提供社會 服務品質的承諾。1991 年 6 月首相梅傑(John Major)發表了公民憲 章白皮書,把政府公共服務的內容、標準、責任公諸於眾,接受公眾 的監督,其主要目標是為了提高所有公共服務的標準,以及促進服務 的提供可以更充分的回應民眾的要求。
英國政府計畫將公民憲章推展 至所有的公共服務部門,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單位,以及所有民營化 後的公用事業單位。到了 1996 年,英國發布的全國性公民憲章就有 四十二個,幾乎所有政府部門、公共服務部門和已私有化的壟斷性公 用事業單位都對其業務設定了目標,並公布各主要方面的工作績效情 況。
公民憲章標誌出公共服務的使用者應享有的權利,其實施似乎已 逐漸形成一個顧客取向的文官體系。之後,許多國家紛紛到英國考察這種社會服務承諾制度的執行情況和效果,並有許多國家也推行了與 公民憲章運動相類似的社會服務承諾制度9。
9 全文參照吳瓊恩,2002 年,行政學,第 679 頁;吳瓊恩等,2004 年,公共行政 學,第 136、175 頁。
📖 資料來源:
1D281-行政學重要名詞-國考各類科適用(保成)
作者:程明、王濬 監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