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9 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該管公務員
指依法具社會治安維持職責而有權發布解散命令之公務員,如:縣市警察局局長或分局局長。
△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稱三次以上,俱連本數三次計算之,是於合法有效之解散命令公布第三次後,即得認與本要件相符。至於不解散之行為屬於純正不作為之行為態樣。
刑法-名詞解釋 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9 下午 04:57:25|瀏覽數:1086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49條 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