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 條(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名詞解釋
△陳述意見
乃比聽證簡略的行政程序,係提供行政程序進行中的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向行政機關陳明其主張的機會。行政機關於做成行政處分前,就同一事件之重要事項,已基於調查證據之必要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或舉行聽證,或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踐行上開程序之機關係有權限者,縱作成行政處分係非踐行上開程序之機關,亦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毋庸於作成行政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李惠宗,行政程序法要義,四版,頁329。〕
△「限制或剝奪」的意涵
「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而非「侵害」或「影響」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亦非「損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自係指積極地對人民的自由或既存的權利為限制或剝奪,並不包括消極地駁回人民的請求。此乃前者已改變處分相對人現狀,新增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法律效果,後者係維持現狀,僅未增加駁回處分相對人(即申請人)有利之法律效果,立法者衡量此兩種行政處分性質上之差異,就是否強制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取捨後所作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1 判82 判決)。
行政法名詞解釋 - 陳述意見&「限制或剝奪」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下午 03:47:17|瀏覽數:3560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102條 陳述意見&「限制或剝奪」的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