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 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之法律效果)
Ⅰ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Ⅱ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Ⅲ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名詞解釋
△「一行為」之判斷
違法之事實是否為「一行為」,乃個案判斷之問題,並非僅就法規與法規間之關連,或抽象事實予以抽象之判斷,而係必須就具體個案之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之犯意、構成要件之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之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之文義、立法意旨、制裁之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之。如經判斷認係單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則須進一步判斷有無法規競合之問題,包括特別關係、補充關係與吸收關係,如該二以上規定之間存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者,於此情形,特別規定之構成要件必涵蓋普通規定之構成要件,從
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而不再適用第24 條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法務部107.8.27 法律字第10703598600 號函)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 - 「一行為」之判斷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2 下午 03:36:55|瀏覽數:2816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第24條 「一行為」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