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 條(被害人之告訴權)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名詞解釋
△犯罪被害人
犯罪被害人,指因犯罪而法益受有損害之人,類型上又可以區分為直接被害人與間接被害人。
一.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侵害個人生命、身體、名譽法益之犯罪,皆以各該法益直接受侵害之個人,為犯罪之被害人,較無疑義。若是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由於所保護者兼及事實上之使用、管領權人,並不限於民法上之所有權人,因此,皆得為各該犯罪之被害人,如占有人、共有物之全體共有人。
二.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若是實為或兼具侵害個人法益之性質者,各該法益直接受侵害之個人,仍為犯罪之被害人。性自主受妨害之個人,為直接之被害人,舉凡公共危險罪、偽造文書罪。至於重婚罪之相婚人,實務見解認為重婚罪係保護原配偶之婚姻關係,其與有配偶之人相婚者,並非本罪之被害人。
三.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一)若是因此犯罪而個人法益同時直接被害者,該個人仍得告訴。實務見解肯認之直接被害人,如違法徵收罪被違法徵收稅款之個人(刑§129Ⅰ)、誣告罪(刑§169)或準誣告罪受誣之個人(刑§171)。
(二)在單純侵害國家法益犯罪之犯罪類型,因個人法益僅係間接受害,應由檢察官直接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並不適用被害人告訴之規定。實務見解認為個人並未直接受害之犯罪,如:枉法裁判罪(刑§124)、抑留剋扣罪(刑§129Ⅱ)、公務員圖利罪(§131)、湮滅證據罪(刑§165)、偽證罪(刑§168)。
[參見,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六版,頁36~39。]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犯罪被害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4 上午 11:12:14|瀏覽數:2366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32條 犯罪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