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7 條(漏逸或間隔氣體罪)
I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漏逸
將貯存於容器管線內之物,未按其正常之流通或使用方法,而將之排洩外漏之行為。
△間隔
將正常流通於容器管線內之物,施以阻絕而遮斷其常態流通之行為。
刑法-名詞解釋 漏逸&間隔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7 下午 05:46:05|瀏覽數:1353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77條 漏逸&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