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4 條(不履行賑災契約罪)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於災害之際
指災害已發生而尚未完全終了前之期間。該災害無論出自人為或天然力,只須其係涉及多數人生命、身體、財產之災害,即為已足;故火災、水災、地震、病疫傳染、糧食欠收匱乏,乃至於戰爭,皆屬典型之適例。
△慈善團體
凡以救助災難為設立目的所組成之團體均屬之,不問其係國際性或區域性、常設性或臨時性、團體成員組織大小、賑災能力強弱或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可而登記有案。
△糧食或其他必需品
糧食,泛指一切足供人體維生之飲食物品而言;而所謂其他必需品,則包括救災或災後重建所需之一切物品,例如:醫藥用品、保暖衣被、帳蓬、運輸工具或挖掘倒塌建物所需之機械器具等等。
刑法名詞解釋 - 於災害之際&慈善團體&糧食或其他必需品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7 下午 05:42:53|瀏覽數:732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94條 於災害之際&慈善團體&糧食或其他必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