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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證據相關(一)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8 下午 05:18:35瀏覽數:2114

文章引言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 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 證據

■名詞解釋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一.前者在證據適格,後者在證據評價。
二.前者先審查,後者後評價。
三.前者具法定性,後者自由判斷性。
四.前者功能在證據排除,後者為法官自由心證。

△證據資料與證據方法
一.證據資料:用以作為事實認定基礎的資料,稱為證據資料,如人的供述、書類記載、物的存在等是。
二.證據方法:而形成上述資料的方式,稱為證據方法,如被告自白、證人證言、鑑定、勘驗、文書。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一.直接證據:針對主要事實,不經由其他媒介,而能直接證明事實者為直接證據,例如:被告自白、目擊證人的陳述。
二.間接證據:若需經推斷或其他證據來證明事實,則為間接證據。例如:犯行現場所殘留的指紋、足跡等,或者是被告所提出的不在場證明。間接證據也稱為「情況證據」。
三並非直接證據的證明力必然高於間接證據,如目擊證人陳述被告即為殺人犯,但經現場所遺留的兇手血跡的DNA 與被告比對並不相符,此種情況,間接證據證明力明顯高於直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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