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名詞解釋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基本權對國庫效力&基本權利第三人效力
■名詞解釋
△基本權對國庫效力
國庫行為,即國家從事的私法行為,是否與公法行為般同受基本權拘束,將國庫行為區分為行政輔助行為、行政營利行為與私法形式的給付行政行為等三大類。第一類的行政輔助行為,指國家為滿足日常行政事務所不可或缺之物質或人事上需要,而與私人訂立私法契約之行為;第二類的行政營利行為,則指國家以企業家姿態所從事營利性質的一般企業活動;最後一類的私法形式的給付行政行為又稱行政私法上的行為,係指國家以私法形式履行其對人民給付任務之行為而言。目前認為私法形式的給付行政,從形式上觀察固屬私法行為,但因目的明顯係在於追求公行政目的,或直接履行公行政任務,故就實質內容觀之,不能否定其公法性格,故為有效防止國家「遁入私法,以規避公法限制」的弊端,乃主張這類國庫行為應受基本權直接拘束。至若行政輔助與行政營利等另兩種行為類型,則認為無論從形式或從內容觀察,均屬一般「純」私法範疇,與公行政目的之追求無涉,故國家在此場合實與從事私法行為的一般私人並無兩樣,從而可以主張私法自治,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自由選擇契約相對人,並自由決定契約內容,原則上並無基本權拘束之可言。
〔許宗力,基本權利:第五講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與國庫效力,頁69~71。〕
△基本權利第三人效力
憲法上有關於基本權利的規定,於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可否發生效力(重點應係在具體案件中法院透過何種民法(或其他私法)上的規定為適用、又如何於其中運用基本權利(乃至其他憲法的)法理以為本案的精確論證而予以解決),例如:職業棒球聯盟拒絕聘用轉檯球員條款規定,此時這些轉檯球員所遭受到的基本權利侵害,並非來自國家,而是來自私人,則憲法上有關於基本權利規範是否發生效力,為基本權利對於
第三人效力理論的問題。依據學說看法可分為三說:
一.直接適用說:
此說肯定憲法上有關於基本權利的規範內容可以直接適用於私人之間法律關係的主張,其主要理由乃立基於人性尊嚴的維護,人性尊嚴係社會整體法秩序最重要的基礎;伴隨著社會結構的變遷,今日社會上具有經濟優勢的團體,本身實力已經和政府不相上下,對於個人的人性尊嚴和基本權利的侵害,並不亞於政府公權力的侵害,加上就整體法律秩序的客觀規範而言,憲法上基本人權的規定,理應拘束下位階的法律,因此民事法律當然應受到憲法所內涵的基本價值體系所限制,是以私人間的法律關係,若牴觸憲法上基本權利的規範,該法律行為應為無效。
二無拘束力說:
亦即否定基本權利可以適用於私人之間,主要理由為憲法有關於基本權利的規範,乃私人為了對抗國家的侵害所衍生,並非用於對抗私人,另外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主要受到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等原則所支配,如果主張因訂立契約而使自己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或限制,則將會導致私法自治精神的破壞。
三間接適用說:
此說認為憲法上的權利屬於公權,並不能直接適用於私人領域,必須要透過基本權利客觀價值秩序的功能,藉由私法上的一般條款以及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間接透過法律解釋方式,使其基本權利效力能及於私人之間。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三版,頁161~163;吳信華,憲法釋論,二版,頁202~207。〕
憲法名詞解釋 - 基本權對國庫效力&基本權利第三人效力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9 下午 03:11:53|瀏覽數:18811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基本權對國庫效力&基本權利第三人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