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 條(送達)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為之。
■名詞解釋
△送達
送達有職權送達主義及當事人送達主義兩種。所謂職權送達主義,即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送達,不受訴願人之意思而拘束。所謂當事人送達主義,即送達機關,本於訴願人之意思而送達。訴願文書之送達,原則以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辦理,不必以當事人之申請為依據,則訴願程序可以較迅速進行。訴願文書之送達,例外採當事人送達主義,例如訴願人指定送達代收人者,應向該送達代收人為送達。
〔郭介恆、張自強,訴願法釋義與實務,再版,頁161。〕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 送達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0 下午 05:32:31|瀏覽數:637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43條 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