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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干擾行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8 下午 06:10:11瀏覽數:2241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360 條 干擾行為

第360 條(干擾他人電腦使用罪)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干擾行為
所謂干擾行為者,其性質或可視為係暫時性之使用不能,亦即利用足以造成電腦使用障礙的方式,不論係利用網路癱瘓的方式,或是植入暫時性封鎖的程式,而造成無法正常使用電腦及其相關設備。此種類型最常見者,即是所謂電腦駭客的攻擊行為。縱或是使用散播電腦病毒的方式,只要攻擊的對象是電磁紀錄,
且有足以造成該電磁紀錄的變更或刪除時,則該當於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罪。〔參見,柯耀程著,電腦網路犯罪規範之立法評論,月旦法學教室,11 期,頁125。〕
惟有學者認為兩罪事前所設定的因果進程並不一樣,所以認為兩條間不會產生競合關係。亦即,當公眾或他人的損害是導因於(重要)電磁紀錄的刪除或變更時,成立刑法第359 條之罪,反之當該實害是導因於電腦系統機能的干擾時,則是成立刑法第360 條之罪。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係早在第一階段之個人的實害產生時就已經分流,在兩罪都沒有規定未遂罪的情形下,根本就不會產生競合關係。
〔參見,李茂生,刑法新修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芻議(下),台灣本土法學,56 期,頁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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