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 條(職權裁定迴避與同意迴避)
Ⅰ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為裁定之法院或兼院長之法官,如認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
避之裁定。
Ⅱ法官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得迴避之。
■名詞解釋
△許可迴避(職權迴避)
指法官自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於未經當事人聲請迴避之情形下,報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迴避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38 條第2 項即為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許可迴避(職權迴避)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1 下午 04:58:10|瀏覽數:918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38條 許可迴避(職權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