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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學者對第1058 條修正後之質疑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3 下午 04:00:58瀏覽數:919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1058 條 學者對第1058 條修正後之質疑

第1058 條(離婚後財產之取回)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名詞解釋

△學者對第1058 條修正後之質疑
一.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係以分別財產制為架構,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自己之財產,則在夫妻各自管理之情形下,何來取回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至於有無剩餘,應依第1030 條之1 之規定處理之。
二.依第1031 條之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再依第1040 條之規定,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共同財產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取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由此可知,於共同財產制中,僅有訂立共同財產制前之財產與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共同財產,並無所謂剩餘之概念,因此第1058 條後段之規定,實有問題。
三.立法論上宜將第1058 條之規定予以刪除,而各自回歸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之規定,方屬妥當。
〔參見,林秀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再造,月旦法學雜誌,第89 期,頁19;林秀雄,親屬法講義,三版,頁21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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