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 條(家事事件分類標準)
■名詞解釋
△家事事件之類型
由於家事事件所包含之事件類型範圍廣泛,為因應各該事件類型之特殊需求,以便定其審理時應適用之程序法理,爰依各該事件類型之訟爭性強弱程度、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程序標的所享有之處分權限範圍及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程度之不同,將性質相近之事件類型分別歸類為甲、乙、丙、丁、戊等五類。
△家事事件之分類依據
一.訟爭性:訟爭性強弱程度。1
二. 處分權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程序標的所享有之處分權限範圍。
三. 簡速裁判之需求: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之程度。
△家事訴訟事件
一.除適用總則規定外,尚適用第37 條以下之規定。
二.甲類(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1 項)
(一)涉及:身分關係之確認。
(二)性質:具有訟爭性,但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無處分權限。
三.乙類(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2 項)
(一)涉及:身分關係之變動、形成。
(二)性質:具有訟爭性,且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具有某程度之處分權限。
四.丙類(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
(一)涉及:與身分有關之財產上爭執(舊法下為民事訴訟事件)。
(二)性質:與家事身分事件具有密切關係之財產權事件,具有訟爭性,且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有處分權限。特徵:1.與身分調整關係密切,2.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與一般財產權事件未盡相同,3需求於家事訴訟程序中統合加以解決。2
1 針對「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具有爭執者,並非凡具有爭執均屬具有訟爭性。
2 事件之性質應由其訴訟標的來判斷,故親屬間所生之財產權訟爭,如非以身分關係為基礎或作為發生原因,而與身分之調整無甚關連,或無與其他家事事件有統合處理之必要,亦無需求適用家事事件法中不同於民事訴訟之法理者,自不應認其為家事事件。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家事事件法- 家事事件之類型&家事事件之分類依據&家事訴訟事件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27 下午 03:55:32|瀏覽數:1583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家事事件法第3條 - 家事事件法- 家事事件之類型&家事事件之分類依據&家事訴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