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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 製造&販賣&運輸&持有&爆裂物&軍用&未受允准而無正當理由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0 下午 04:33:16瀏覽數:995

文章引言摘要

法名詞解釋 第186條 製造&販賣&運輸&持有&爆裂物&軍用&未受允准而無正當理由

第186 條(單純危險物品罪)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製造
原指將原料或零件,依特定之設計用途,創造或組合成新製品之行為。實務解釋例上,因採廣義解之,故無論為初製、化合、混合、改造或修理,均謂之製造。

△販賣
指賣售之行為,實務上兼指買入或賣出二者,故不論係先買後賣、先賣再買或僅單純地為買進或賣出之行為,均包括在內。

△運輸
指於二地間就物之所在處所加以變更之運送行為。涵義上,不論係於國內二地間之運送,或兼跨二國間之國際輸出或輸入行為,均無不可。

△持有
即以長期支配之意思而將物置於自己實力監督下加以執持掌握之行為。如僅短暫時間之偶而經手,尚不得解為持有;由於實務上視持有為一繼續犯行,故長時間對一標的物之持續持有行為,僅認成立一罪,並不發生連犯之適用問題。

△爆裂物
具有瞬間爆發之破壞力,而有將人或物殺傷或摧毀功能之物,條文所定之炸藥、棉花藥、雷汞,性質上不過係爆裂物之具體例示。

△軍用
稱軍用者,並非謂該物現役軍隊使用之意,乃指按該物之性能或用途以觀,足供軍事上作用之謂,故土製手槍倘具有殺傷或損毀作用者,仍應認具軍用之性質。未受允准而無正當理由性質上,此要件為阻卻違法之特別例示事由而非構成要件要素。故於解釋上,行為須未受允准與無正當理由二者兼備,始有成立罪犯之可能;倘受有允准或雖未受允准卻有正當之理由,則本條所定該當行為之違法性即遭阻卻而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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