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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宣示登記&處分行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7 下午 03:50:59瀏覽數:4267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759條 宣示登記&處分行為

第759 條(宣示登記-相對登記主義)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名詞解釋
△宣示登記
將已成立之物權變動,昭示於人之登記也。此種登記,在登記以前,物權變動之效力即已發生,然非經登記,當事人不得處分爾,故此種登記效力為相對的,非絕對的,亦稱「相對的登記」。

△處分行為
本條所謂的處分行為僅指物權處分行為,不包括負擔行為,即法律上之處分而言。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六版,頁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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