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2 條(更新審判事由(一))
Ⅰ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推事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Ⅱ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推事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
■名詞解釋
△更新審判程序
係指廢棄原已進行之程序,重新實施審判程序,然以前實施之審判程序,仍屬有效,更新審理時自可引用,所以說,並非更新審理時,以前曾經實施之審判程序即歸於無效。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更新審判程序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6 下午 05:28:56|瀏覽數:1704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92條 更新審判程序